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憲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再審聲請人乙○○被告立法院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憲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五篇所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依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僅限於判決,並未及於裁定,此觀之該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八七號之裁定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