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陳威凱
楊至中 被告 李桂香
陳永國 楊淑惠 卓朝煌
陳杜季 陳來季 陳永樺 李心怡 陳河志 陳怡汝 蔡瑋真 蔡瑋倫 卓文一 卓秀玲 陳諺輝 ( 陳永悟之 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茹 (陳永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惟查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