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2號原告李○敏(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吳○峰(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周志清
國偉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2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