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園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5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