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債權人藝術大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素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鈺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應負擔全部管理費之依據並予以釋明。(依狀
附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由債務人及第三人 王紹帆 共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