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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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泰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1195號、103執聲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泰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泰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可供參照。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應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前揭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仍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附表:
受刑人黃泰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99年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9號│字第46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29│103年度中簡字第515││事實審││7號│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0日│103年6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29│103年度中簡字第515││判決││7號│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11日│103年7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83號│字第11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