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59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00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建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趙建皇於網際網路「尋夢園忘年之交聊天室50-100歲聊天室」裡,發送「爛到無恥ㄌ」、「王8但」、「你要跟人做愛觀我啥4」、「亂七8遭ㄉ女人」及「妳要ㄑ作祭女官我啥4」等文字辱罵暱稱「紅顏至尊」之告訴人侯○○,使上網之不特定人亦得瀏覽上開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其在社會上評價之文句,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對告訴人為辱罵之行為,均係基於主觀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之數個舉動,依一般社會整體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且持續侵害者復為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而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解決糾紛,竟於網際網路聊天室傳送前開文句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佐以民事上請求權與刑事之刑罰權係屬二事,不應僅以被告所負擔之民事責任尚未履行,即遽認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仍應綜合相關情節加以判斷;查被告雖曾與告訴人洽談和解,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曾表示願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下同)1萬元,惟因與告訴人所提最低賠償金額5萬元差距甚大,且告訴人認為被告另涉有妨害名譽犯嫌,致未能達成和解,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未達成和解乙節,尚難全然苛責於被告,及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係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1592號被告趙建皇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建皇與 侯秀惠 為「尋夢園網路聊天室」(http://www.ek2
1.com)之網友,趙建皇因侯秀惠在該聊天室與其他網友線上聊天談論疑似其騙錢乙事,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23日11時30分至12時30分間,自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家中,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聊天室網站中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瀏覽之「忘年之交聊天室-50-100歲聊天室」,並以「搭心兄」之暱稱與適時於線上以暱稱「紅顏至尊」之侯○○交談,並傳送『爛到無恥ㄌ』、『王8但』、『你要跟人做愛觀我啥4』、『亂七8遭ㄉ女人』及『妳要ㄑ作祭女官我啥4』等訊息予侯○○,足以貶損侯秀惠之人格及其於社會上之評價。嗣經侯○○報案,查悉上情。
二、案經侯秀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趙建皇之供述。│1.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暱稱「搭││││心兄」傳遞上開訊息予暱稱││││「紅顏至尊」之侯○○之事││││實。││││2.上開「忘年之交聊天室-50-││││100歲聊天室」是公開,可││││由任何會員看到對話內容。│├──┼─────────┼─────────────┤│2│證人即告訴人侯○○│全部犯罪事實。│││具結證述。││├──┼─────────┼─────────────┤│3│案發當時線上對話內│全部犯罪事實。│││容紙本、侯○○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帳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7日法固字第0000000││││69號函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二客││││七作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份。││││││└──┴─────────┴─────────────┘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謾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院字第2033號及院字第2179號解釋可資參照)。本案被告趙建皇於線上傳送上開之訊息,該等訊息均未指有具體事實,故核被告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檢察官黃齡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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