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告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雄 被告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3,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