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CHITSUNTORNBANJOB(中文名:班卓;泰國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9(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ICHITSUNTORNBANJOB(中文名:班卓)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WICHITSUNTORNBANJOB因以不詳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業經檢察官提出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初步審視卷內事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且為逃逸移工,於檢察官偵查中經發布通緝始到案,現經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紀錄科分案室查詢紀錄內容在卷可佐,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兼衡限制出境、出海造成被告人身自由不便之程度,尚屬有限,與限制所欲達成保全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公益目的相權衡,並非不合比例之限制手段,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事由,是本院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對其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1、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