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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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祈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祈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祈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0年12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31號函、更正後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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