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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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債權人 薛慶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良 即 郭又瑄 之繼承人、 王彥智 即郭又瑄之繼承人、 王宥鈞 即郭又瑄之繼承人、 李宜霖 即郭又瑄之繼承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惟依債權人所釋明之支票影本,本件支票發票人係郭又瑄,郭又瑄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死亡,而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李文良即郭又瑄之繼承人等均業已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司繼字第2847號辦案進行簿及家事公告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其清償債務,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