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65號上訴人即原告 賈偉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賈偉芳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