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育賢方輝元吳金全李明道黃國在吳志盟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6,450元【計算式:134,872元+114,893元+225,131元+153,765元+222,650元+135,139元=98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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