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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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交付審判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5號聲明人 鄭國欽 上列聲明人因告訴 程文俊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鄭國欽因告訴程文俊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37號駁回其再抗告之第一次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74號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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