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08號

原告 吳月裡

被告 黃竣麟

賴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該項通知已於民國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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