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忠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2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