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 張立英
謝向元 謝向誠 謝向德 謝向華 謝向榮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民國100年8月26日、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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