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 陳添進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耕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財產權而起訴。然因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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