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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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 曾玉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6年10月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甲○○為第三人曾玉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養子,因曾玉龍已於96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未曾看過曾玉龍,聲請人生母稱當初因為要姓母姓才將聲請人出養,,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曾玉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與曾玉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8年7月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