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有限責任交通部郵政│北區郵管區│九十年八月一日│貳仟壹佰陸拾元│E0000000││││總局儲金儲滙業務局││││││││員工聯合消費合作社││││││├─┼─────────┼─────────┼───────────┼────────┼────────┼──┤│2│台電公司輸工處職福│台灣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玖仟貳佰玖拾陸元│AD七0四七三四││││會北區福利社門市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