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芝羚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嵩 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聲明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支票,備位聲明則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6,418元。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准許備位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之備位之訴上訴,上訴利益自應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596,418元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96,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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