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7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松新企業有限公司邀債務人乙○○與被繼承人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共借得新台幣120,000,000元款項,借期至94年12月23日屆滿,至今仍未為清償。惟債務人松新企業有限公司未依授信約定書內容清償借款,其本金及利息僅繳至94年9月9日,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及被繼承人甲○○連帶一次清償餘欠本金共120,000,000元整及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詎料,被繼承人甲○○於94年6月12日死亡,依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繼承業已開始,留有遺產,但因其各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及1178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茲因被繼承人甲○○之長女乙○○對甲○○遺留之財產應較為了解,故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依法指定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訂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鈞院94年度繼字第1544號、94年度繼字第1901號、94年度繼字第220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各1件及借據5紙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4年6月12日死亡,其父母皆歿,配偶 李寬 及子女、孫子女等均已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遺有土地7筆、房屋3筆及投資等,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及無遺產納稅義務人,致影響遺產管理及遺產稅之徵收,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前曾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95年10月12日以95年度繼字第1827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1827號裁定查明屬實。因此,本件被繼承人甲○○既已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擔任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無庸再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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