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送達代收人 盧采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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