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22號聲請人 謝恒志 代理人 謝守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2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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