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451號聲請人 王映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惠 緗、 戴翔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相對人「 王惠緗 」及「王惠緗、戴翔志」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