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飛利開發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夏郁雯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告 邱巧敏
7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