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怡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如玲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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