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告 黃瑀瑄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鈞銓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新台幣(下同)1萬6,666元、資遣費1萬2,500元、工資14萬8,33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1萬8,000元,共計19萬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700元(2,100-1,400=700),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年度救字第8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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