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政成 上訴人即被告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訴人即被告 洪乙均
蔡清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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