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969號聲請人 蕭建斌
蕭美惠 蕭建忠 相對人 蕭張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免除聲請人對於其母親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實際住居所地及戶籍所在地均係在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家事聲請狀相對人地址欄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以電話就「蕭張雪現住何處?」之問題詢問聲請人蕭建斌,聲請人蕭建斌則答以「蕭張雪現住在苗栗後龍鎮那裡。」此有電話紀錄單附卷足憑。從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時之住所或居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