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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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林茂豐 相對人 林靖尉
林鈺軒 林怡君 陳 林春 霞 林春惠 林春滿 林春如 林春冬 林芸安 李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茂豐特別代理人 曾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林靖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鈺軒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怡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陳 林春霞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春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春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春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春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林芸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 李宜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下列附表一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則兩造應各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基上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鳳◎附表一:
┌──────┬──────┐│姓名│應繼分比例│├──────┼──────┤│林茂豐│1/9│├──────┼──────┤│林靖尉│1/27│├──────┼──────┤│林鈺軒│1/27│├──────┼──────┤│林怡君│1/27│├──────┼──────┤│ 陳林春霞 │1/9│├──────┼──────┤│林春惠│1/9│├──────┼──────┤│林春滿│1/9│├──────┼──────┤│林春如│1/9│├──────┼──────┤│林春冬│1/9│├──────┼──────┤│林芸安│1/9│├──────┼──────┤│李宜│1/9│└──────┴──────┘◎附表二: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聲請人預納│├────────┼────────┼─────────┤│地政測量規費│28,75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94,100元││├────────┼────────┼─────────┤│第二審裁判費│130,429元│聲請人預納,依第││││二審判決主文,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一、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1.相對人林靖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485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27=3485││││2.相對人林鈺軒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485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27=3485││││3.相對人林怡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485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27=3485││││4.相對人陳林春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5.相對人林春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6.相對人林春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7.相對人林春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8.相對人林春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9.相對人林芸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10.相對人李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456元。││四捨五入計算式:94100×1/9=10456││││11.餘由聲請人林茂豐負擔。│││├───────────────────────────┤│二、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林茂豐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0,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