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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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路○段○○○號8樓,有其法人登記資料、捐助章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官網民國105年所公告該署核准成立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資料記載被告地址係在臺北市○○○路○段○號2樓之7(見本院卷第32頁)。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