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乃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