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稅昌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協商成立起三十日內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安心餐券專戶捐款新臺幣十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稅昌華為臺中市○○區○○○路○段○○○號2樓「平成牙醫診所」之負責醫師,其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訂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情形,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病歷,分別於民國98年3月、98年4月、98年6月、
98年7月、98年8月、98年11月、99年1月、99年5月、99年6月、99年7月、99年8月、100年3月及100年6月等13個月份,按月將上開不實之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申請總表上,持向健保局申報健保點數總計19150點而行使之(各次申報點數、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使健保局陷於錯誤,因而給付總計新臺幣(下同)18091元之醫療費用,共計詐欺取財13次,足生損害於健保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被告稅昌華於本院之自白,證人即健保局承辦人 陳柏宏 、 林彩足 、證人 林莉雯 、鄭 周淑琴 、 邱喜珠 、 蘇宏隆 、 謝孟妏 、 賴枝青 、 張慧珠 、 蔡志明 、 鄒湘雲 之具結證述、上開病患之實地訪視紀錄表、牙醫治療紀錄、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患牙齒照片。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協商成立日起30日內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安心餐券專戶捐款12萬元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被告已於協商成立日(102年8月21日)後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安心餐券專戶捐款12萬元,有匯款通知書、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本院102年9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業已履行附條件緩刑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健保對象│醫療日期│虛偽申報點數│宣告刑│││││/詐領金額(新││││││臺幣)││├──┼────┼──────┼───────┼────────┤│1│張慧珠│98年3月11日│合計1960點/合│稅昌華犯詐欺取財││├────┼──────┤計1738元│罪,處有期徒刑貳│││賴枝青│98年3月13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賴枝青│98年4月17日│980點/883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賴枝青│98年6月4日│合計2560點/合│稅昌華犯詐欺取財││├────┼──────┤計2306元│罪,處有期徒刑貳│││鄒湘雲│98年6月9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張慧珠│98年7月15日│780點/749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鄒湘雲│98年8月19日│1180點/1133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林莉雯│98年11月16日│1180點/1131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邱喜珠│99年1月8日│1180點/1085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邱喜珠│99年5月15日│3580點/3501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 鄭周淑琴 │99年6月4日│980點/958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邱喜珠│99年7月1日│980點/939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蘇宏隆│99年8月2日│合計1780點/合│稅昌華犯詐欺取財││├────┼──────┤計1706元│罪,處有期徒刑貳│││張慧珠│99年8月12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蔡志明│100年3月2日│780點/748元│稅昌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謝孟妏│100年6月3日│合計1230點/合│稅昌華犯詐欺取財││├────┼──────┤計1214元│罪,處有期徒刑貳│││林莉雯│100年6月23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病患│方式│├──┼────┼───────────────────────┤│1│林莉雯│明知林莉雯之牙位47缺牙、牙位16裝有牙冠,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98年11月16日以牙位4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三面申請診察費;又於100年6月23日││││以牙位16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申請診察費。│├──┼────┼───────────────────────┤│2│邱喜珠│明知邱喜珠之牙位26為假牙、牙位17為缺牙,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99年1月8日以以牙位26後牙││││複合樹脂充填三面申請診察費;又於99年5月15日以││││牙位17根管開擴清創、恆牙根管治療3根以上申請診││││察費,復於99年7月1日以牙位1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3│鄭周淑琴│明知鄭周淑琴之牙位34為假牙,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99年6月4日以牙位34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4│蘇宏隆│明知蘇宏隆之牙位24缺牙,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99年8月2日以牙位24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申││││請診察費。│├──┼────┼───────────────────────┤│5│謝孟妏│明知其為謝孟妏之牙位11為顎側面臨時填補,並非複││││合樹脂充填,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100年6││││月3日以牙位11前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申請診察費。│├──┼────┼───────────────────────┤│6│賴枝青│明知其為賴枝青之牙位28、37為咬合面銀粉充填,並││││非複合樹脂充填,而牙位47為金屬假牙,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98年3月13日以牙位28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又於98年4月17日以牙位3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復於98年6月4││││日申請以牙位4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7│張慧珠│明知張慧珠之牙位12、37均缺牙,且其為張慧珠之牙││││位27之咬合面為銀粉充填,竟於98年3月11日以牙位││││3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又於98年7月││││15日以牙位12前牙複合樹脂充填雙面申請診察費;復││││於99年8月12日,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以牙位27││││後牙複合樹脂充填三面申請診察費。│├──┼────┼───────────────────────┤│8│蔡志明│明知蔡志明之牙位16為金屬假牙,竟在病歷上為不實││││之記載,於100年3月2日以牙位16後牙複合樹脂充││││填單面申請診察費。│├──┼────┼───────────────────────┤│9│鄒湘雲│明知其並未為鄒湘雲之牙位44為根管治療及填補,竟││││於98年6月9日以其為牙位44為根管開擴清創、恆根││││管治療申請診察費;又於98年8月19日以牙位44後牙││││複合樹脂充填三面申請診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