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顏佳虹
張哲銘 被告 梁永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3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