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育琳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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