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陳佳容 (即 陳良岡 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 (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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