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9號
106年度易字第95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張智傑、張恒誌、吳政義、 張議 、 盧冠源 、 林家平 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張智傑、張恒誌、吳政義、張議、盧冠源、林家平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7年
3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理由容後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