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之罪,惟受刑人係因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