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389號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網路服務契約」,並具狀釋明請求標的中之「另新台幣(下同)18,000元為使用門號未滿約定之違約金」部分,係就47,384元外另為請求,抑或就29,
384元外另為請求。
2、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須經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生效,請具狀釋明就有無依法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