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7號再審聲請人 李國楨 再審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對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號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