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簡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彩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應更正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該漏載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