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郭朝宗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基進 被告雅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姜耀桐 被告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太山 被告甲子圓建設故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涵妮 上列被告黃基進、姜耀桐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雅賀工程有限公司、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子圓建設故份有限公司雖非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之刑事被告,惟原告卻仍為請求,並與案件相牽連,審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揭示時效利益之旨,故一併移往民事庭,如何補繳暨依勞動事件相關程序法規,核算民事裁判費,自由民事庭決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怡珊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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