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 廖政棋 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明煬 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