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 黃桾祐
宋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6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2萬205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