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18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8年2月19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17日20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至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與文昌街口處,因「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為原舉發單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員當場攔停掣填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以舉發其違規。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繳納罰鍰或聽候裁決,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8年2月19日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600元,並扣繳駕照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不知駕駛執照何時被吊銷,且機車駕駛執照吊銷之處分書未收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4款、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前於96年5月23日21時43分許,駕駛UDJ-207號輕機
車,因「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之違規,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警員掣填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其酒後駕車違規後,並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11月12日以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37,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施以道安講習,該裁決書並已於96年11月16日送達於異議人等情,有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均影本)、違規查詢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然異議人於收到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並未依該裁決書主文規定之期限內繳納罰鍰或辦理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原處分機關遂依該裁決書處罰主文,自96年12月28日起逕行註銷異議人原領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且1年內禁考駕駛執照,罰鍰部分則移送強制執行乙節,有南投監理站機車駕駛人螢幕列印及機車駕照基本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是異議人原領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確已遭逕行註銷。
㈡本件異議人於97年6月17日20時15分許,騎系爭機車行至南
投縣南投市○○路○段與文昌街口處,因「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違規(原舉發單位誤填為無照駕駛,業據原處分機關職權更正之),為警掣單舉發乙節,有系爭舉發通知單1份在卷可稽,異議人對於騎乘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為警攔停乙節,亦不爭執,而異議人原領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確已遭逕行註銷,亦如前述,足認異議人確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無誤。
㈢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異議人前因酒醉駕車違規,經
原處分機關裁處後,已合法送達異議人知悉,該裁決書且為其本人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明知該處罰之效果,卻仍未依該裁決書主文繳納罰鍰及繳送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始依法逕行註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是則異議人空言否認不知駕照何時被吊銷云云,顯係誆詞卸責,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違規,原處分機關所為之首揭裁處,核無不當,是異議人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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