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林怡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運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巷0000號房屋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