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星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綻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韓國脫毛膏貳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含Thioglycolicacid成分之脫毛膏2條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卷宗及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脫毛膏2條,含有Thioglycolicacid成分,屬於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一節,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7月3日FDA研字第1070017984號函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星漾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鍾綻紳供承在卷,上開扣押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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