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