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秀美 │台新銀行景│97年10月31日│76,200元│0000000│││││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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